關于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的解釋
2010年05月11日 10:39 10780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鉛鋅資訊
第三條 非法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四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破壞性采礦罪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是指行為人違反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開采礦產資源,并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
第五條 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 破壞性的開采方法以及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的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經查證屬實后予以認定。
第七條 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破壞性采礦未經處理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累計計算。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采礦罪和破壞性采礦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在5萬元至10萬元、30萬元至50萬元的幅度內,確定執(zhí)行本解釋第三條、第五條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責任編輯: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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