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9年06月30日 14:44 4928次瀏覽 來源: 江西省商務廳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 2009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
--(商貿(mào)函[2009]57號)
江西省商務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商務部許可證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規(guī)范出口許可證貨物管理,防止部分企業(yè)在報關環(huán)節(jié)利用海關歸類原則改變商品編號、或?qū)⒐芾砩唐放c非管理商品混合或簡單加工后報關出口,以規(guī)避管理的現(xiàn)象,現(xiàn)將商務部、海關總署2008年第100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第十一、十二條內(nèi)容相關解釋及調(diào)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簡單加工”指:申報出口商品加工工藝或外觀達不到其商品描述的要求。一般適用于同類(指同種材料制成的商品,下同)初級產(chǎn)品有管理但深加工產(chǎn)品沒有管理的商品??蓪覙藴?、行業(yè)標準作為判定標準;暫無上述標準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組織專家組協(xié)商后認定。
二、“凡是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指: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現(xiàn)已公布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商品編號的商品。
三、“含有(添加或混合)”指:含有的方式僅限于添加、混合這兩種方式。
四、“添加、混合”指:禁限管理商品與其他商品(無論是否為禁限商品)經(jīng)過物理混合,并可通過篩分等物理方式還原的。對于經(jīng)過高溫燒結(jié)、化學反應混合的,且再分離不可逆(分離困難)或分離成本遠高于原管理商品價值的商品,不適用第十二條。
五、“貴金屬超過2%、其他超過10%”指:申報出口的商品中含有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所列商品編號商品的含量標準。對于同類商品中未列入禁止出口、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不適用第十二條。
六、自通知下發(fā)之日起,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中的青霉素工業(yè)鹽、維生素C暫不適用公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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