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2013年10月14日 15:21 11064次瀏覽 來源: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7.處理處置
7.1 在對生活垃圾進行焚燒和堆肥處理的城市和地區(qū),宜進行垃圾分類收集,避免各種廢電池隨其他生活垃圾進入垃圾焚燒裝置和垃圾堆肥發(fā)酵裝置。
7.2 禁止對收集的各種廢電池進行焚燒處理。
7.3 對于已經收集的、目前還沒有經濟有效手段進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廢電池,可以參照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貯存要求對其進行安全填埋處置或貯存。在沒有建設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地區(qū),可按照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設專用填埋單元,或者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的要求建設專用廢電池貯存設施,將廢電池裝入塑料容器中在專用設施中填埋處置或貯存。使用的塑料容器應該具有耐腐蝕、耐壓、密封的特性,必須完好無損,填埋處置的還應滿足填埋作業(yè)所需要的強度要求。
7.4 為便于將來廢電池再生利用,宜將已收集的廢電池進行分區(qū)分類填埋處置或貯存。
7.5 在對廢電池進行填埋處置前和處置過程中以及在貯存作業(yè)過程中,不應將廢電池進行拆解、碾壓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證廢電池的外殼完整,減少并防止有害物質的滲出。
8.廢鉛酸蓄電池污染防治
8.1 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冶煉等活動除滿足前列各章要求外,還應當遵從本章的要求。
8.2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進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辦法進行處置。
8.3 廢鉛酸蓄電池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拆解、再生鉛企業(yè)應當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或運行。
8.4 鼓勵集中回收處理廢鉛酸蓄電池。
8.5 在廢鉛酸蓄電池的收集、運輸過程中應當保持外殼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廢鉛酸蓄電池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制定必要的事故應急措施,以保證在收集、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時能有效地減少以至防止對環(huán)境的污染。
8.6 廢鉛酸蓄電池回收拆解應當在專門設施內進行。在回收拆解過程中應該將塑料、鉛極板、含鉛物料、廢酸液分別回收、處理。
8.7 廢鉛酸蓄電池中的廢酸液應收集處理,不得將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環(huán)境中。不能帶殼、酸液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
8.8 廢鉛酸蓄電池的回收冶煉企業(yè)應滿足下列要求:
鉛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鉛的生產規(guī)模大于5000噸/年。本技術政策發(fā)布后,新建企業(yè)生產規(guī)模應大于1萬噸/年;
再生鉛工藝過程采用密閉熔煉設備,并在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具有完整廢水、廢氣的凈化設施,廢水、廢氣排放達到國家有關標準;
再生鉛冶煉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處置。
逐步淘汰不能滿足上述基本條件的土法冶煉工藝和小型再生鉛企業(yè)。
8.9 廢鉛酸蓄電池鉛冶煉再生過程中收集的粉塵和污泥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要求進行處理處置。
責任編輯:小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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