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2007年06月21日 0:0 5981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
1.瀕危動物、植物及其制品;
2.鹽、溶劑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氣等礦產品;
3.肥料(除已經取消退稅的尿素和磷酸氫二銨);
4.氯和染料等化工產品(精細化工產品除外);
5.金屬碳化物和活性碳產品;
6.皮革;
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
8.一般普碳焊管產品(石油套管除外);
9.非合金鋁制條桿等簡單有色金屬加工產品;
10.分段船舶和非機動船舶。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1。
二、調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稅率
1.植物油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2.部分化學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或5%;
3.塑料、橡膠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4.箱包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5.紙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6.服裝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7.鞋帽、雨傘、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寶石、貴金屬及其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9.部分鋼鐵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實行退稅的通知》(財稅[2003]46號)規(guī)定的內銷海洋工程結構物仍按原退稅率執(zhí)行;
11.刨床、插床、切割機、拉床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柴油機、泵、風扇、排氣閥門及零件、回轉爐、焦爐、縫紉機、訂書機、高爾夫球車、雪地車、摩托車、自行車、掛車、升降器及其零件、龍頭、釬焊機器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9%;
13.鐘表、玩具和其他雜項制品等出口退稅率下調至11%;
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15.粘膠纖維出口退稅率下調至5%。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2。
三、下列商品改為出口免稅
花生果仁、油畫、雕飾板、郵票、印花稅票等。
具體商品名稱及稅則號見附件3。
四、執(zhí)行時間
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出口企業(yè)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經簽訂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船舶出口合同,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出口合同(正本和副本)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的,準予仍按原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完畢。對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辦理備案手續(xù)的,一律按取消出口退稅執(zhí)行。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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